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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学院学生转学实施办法
(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4日 13:57 责任编辑:廖良梅 点击:

(长大教〔2017〕52号)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维护教育公平和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长沙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转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规办理的原则。学生转学要严格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文件规定,按程序依规办理学生转学手续。

(二)教育公平的原则。在符合高校招生录取政策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学生转学制度,维护高等教育的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转出与拟转入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或其他特殊情形。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条 学生转出我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本人填写《长沙学院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1,一式一份),并提供以下与转学理由和要求相吻合的证明材料(各一式五份):

1.《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附件2);

2.申请转学学生本人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到校综合档案室复印,加盖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公章);

3.因病转出的学生须提供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和诊断证明以及之前的相关治疗证明、学校日常管理(如因病请假、申请休学等)等证明材料;

4.因特殊困难要求转学的,须提供有关的困难证明或其他相关支撑材料;

5.教务处打印的成绩单(加盖教务处公章);

6.学生在校表现证明(转出学院提供,加盖学生工作部(处)公章);

(二)转出资格初审。转出学生的转学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交由拟转出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资格初审,初审意见报教务处。

(三)拟转入学校审批。拟转入学校应严格按要求审核申请转入学生条件及相关证明,确认学生是否符合转入条件,并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我校。

(四)教务处复审。教务处根据转出学生转学材料、资格初审意见、拟转入学校书面审核结果等材料对转出学生进行复审,经主管校领导同意,提请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学生工作部(处)、纪委办公室等部门会审。

(五)校长办公会审定。教务处将会审通过名单提交至校长办公会审定。

(六)转学学生名单公示。校长办公会审定同意的转学学生名单在教务处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学校审批结果等。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签署转学意见,学生正式获准转出我校。

(七)学生办理离校手续。获准转出的学生,应在公示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到学校办理离校手续。办理离校手续时学生需缴清所欠相关费用,每年12月申请转出的学生,需缴纳当学年的学费。

第五条 学生转入我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本人填写《长沙学院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1,一式一份),并提供以下与转学理由和要求相吻合的证明材料(各一式五份):

1.《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附件2);

2.申请转学学生本人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到录取学校复印,加盖招生部门公章);

3.证明申请转学学生高考分数达到我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新生录取表复印件(到我校招生与就业处复印,加盖公章);

4.因病转入的学生须提供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和诊断证明以及之前的相关治疗证明、学校日常管理(如因病请假、申请休学等)等证明材料;

5.因特殊困难要求转学的,须提供有关的困难证明或其他相关支撑材料;

6.转出学校打印的成绩单(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

7.转出学校提供的学生在校表现证明(加盖学校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公章);

(二)转入资格初审。转入学生的转学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交由拟转入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资格初审,初审意见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复审。教务处对拟转入学生的资格及材料进行复审,经主管校领导同意,提请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学生工作部(处)、纪委办公室等部门会审。

(四)校长办公会审定。教务处将会审通过名单提交至校长办公会审定。

(五)转学学生名单公示。校长办公会审定同意的转学学生名单在教务处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学校审批结果等。公示无异议后,学生正式获准转入我校。

(六)学生办理入学报到手续。获准转入我校的学生,应在公示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到我校教务处和其他部门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将转入情况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条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七条 转入我校的学生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总学分数,方可毕业。学生转学前已获得的课程成绩与学分,我校可予以承认,具体由开课学院和教务处根据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教学内容与要求共同协商认定。我校不予认定的课程、应修但转学前未修或已修不及格课程均需在我校进行重修或补修,补修、重修课程按重修收费。选课具体事宜以教务处相关通知要求为准。

第八条 转学学生须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足额交纳学杂费。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做好转学学生的档案及有关材料的交接工作。转学学生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九条 学生转学需在每年6月底或12月底提出申请并将证明材料提交到教务处,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沙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暂行)》(长大教〔2016〕1号)同时废止。

附件:

 附件1 长沙学院学生转学申请表. doc


     

 附件2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 doc


长沙学院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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