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大发〔2018〕10号)
第一条 学生证、校徽是在籍学生的身份证明和标志,对取得长沙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学校统一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第二条 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时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加盖注册章。未经注册的学生证无效。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学生证、校徽遗失或损坏可以申请补办。申请补办时间为每学期第2~3周、第12~13周。学生应在规定的补办时间内,登录教务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长沙学院学生证、校徽补办申请表》,提交到各学院教学秘书处,学院审核同意后,由教学秘书报教务处统一办理。
第四条 学生因退学、转学或其它原因注销学籍,学生证、校徽应交回所在学院,由学院交到教务处统一处理;学生毕业离校,学生证由所在学院加盖“毕业留念”印章后由毕业生自己保留,校徽赠送学生留念。
第五条 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以下简称“优惠卡”)是学生购买优惠火车(动车、高铁)票的凭证,仅限学生每年寒暑假往返家庭居住地和学校之间购票使用。凡符合条件的新生由学校统一发放优惠卡。优惠卡应粘贴在学生证规定位置。
第六条 新优惠卡内置4次乘车次数,录入相关乘车信息方可使用。4次乘车次数用完后优惠卡需充值。每张优惠卡共可购16次寒暑假优惠火车票。
第七条 优惠卡遗失或损坏可以补办。新优惠卡信息录入、旧优惠卡充值及遗失或损坏后补办的时间均为每年11月。
第八条 学生证、校徽、优惠卡只限学生本人使用,学生应珍惜、爱护,注意保管,不准涂改、转借或送人;严禁学生持有两个及以上的学生证、校徽、优惠卡,违者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因此而造成的不良影响和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沙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教发〔2007〕49号)同时废止。
长沙学院
201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