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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2日 17:08 责任编辑:admin 点击:

       

20138月修订)

长大教〔201390

 

一、总 则

1.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教学形式,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实验教学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保证人才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2.实验教学的任务。按照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和基本方法,提高学生观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主动研究的探索精神。

3.实验教学应适应人才培养的需要,充分吸收科技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构建科学、先进、相对独立的实验教学体系。

二、实验教学管理体制

4.实验教学在主管教学院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5.教务处负责制订实验教学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审定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实验教学工作。

6.系(部)负责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制订,实验教学工作的具体实施,实验教学质量的监控,制订实验教学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

三、实验教学计划管理

7.实验教学计划是学校专业教学计划的一部分,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实验教学的基本文件,是实验室开展实验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教务处根据实验教学计划向系(部)下达学期实验教学任务书。

8.系(部)在制定专业教学计划时,凡课程中含有实验的应从课程的总学时中分离出来,列入专业教学计划中“实践”栏目。凡实验学分占有1学分及以上的原则上应单独设立课程。

9.实验教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由系(部)填写《长沙学院课程(课时)变更审批表》,经教务处审定,主管院长批准后才能执行。

四、实验教学大纲管理

10.实验教学大纲是以纲要形式编写的有关实验教学的指导性文件,这是学校组织和检查实验教学工作的基本依据,也是编写或选定实验教材(指导书)和考核实验教学效果的主要依据。

11.实验单独设立课程(称为实验课程)或课程内含有部分实验(称为课程实验),都应编写实验教学大纲。

12.实验教学大纲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编写,其内容和格式要求应符合长沙学院课程教学大纲编写规范。

13.实验教学大纲一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动,其修订工作将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进行,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

五、实验项目管理

14.实验项目是实验课程或课程实验的核心,实验项目的设置反映了实验教学的水平和质量。各实验室开设的实验项目应建立实验项目卡,其内容和格式要求见《长沙学院实验项目登记卡》(附件1),并将开设的实验项目汇总,其内容和格式要求见《长沙学院实验项目表》(附件2)。

六、实验教材(指导书)管理

15.实验教学必须有符合实验教学大纲要求,适合学生使用的实验教材或指导书,鼓励具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实验人员自编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实验教材的编写列入学校教材建设范围,按照教材建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16.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应包括实验项目的名称、目的、要求、原理、方法、步骤、仪器配置及注意事项等。设计性实验项目的指导书只需提出实验要求、可供选择的仪器等。

七、实验教学过程管理

17.系(部)应指定实验主讲教师,并配备实验指导教师队伍,从实验教师队伍上保障实验教学质量。实验主讲教师和实验指导教师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指定实验主讲教师时应选择对理论教学和实验教学都熟悉的教师担任实验课主讲教师;

2)参加过一轮以上所任课程的全部实验项目指导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可聘为实验课主讲教师;

3)实验指导教师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实验师及以上职称,熟悉本专业或本门课程的基础理论,掌握实验的基本技能;

4)新参加实验教学工作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在熟悉该课程全部实验内容及要求的基础上进行试讲和试做,填写《长沙学院新开课教师试讲试做评课表》(附件3),经系(部)审查认可后,方可正式指导实验;

5)实验指导教师应不定期跟随理论课教师听课,进一步提高理论水平,努力掌握新的实验技能及仪器维修保养基本知识,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专业技能。

18.任课教师必须参加本课程实验的指导工作。

19.实验室应根据教务处下达的学期实验教学任务,原则上按照基础课及专业基础课实验1-2人一组,专业课实验2-4人一组,生均实验用房面积不低于 2m2 的实验教学要求,编制学期《长沙学院实验教学安排表》(附件4),经系(部)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后执行。实验室在开课前将《长沙学院实验教学安排表》发放给任课教师。

20.校内暂时开不出的实验项目,需要去校外单位开设时,由相关实验室自行联系,报教务处审批,所需费用由教务处开支。

21.实验室新开设的实验项目要组织实验教师试做,并提交《长沙学院新开实验项目试做报告》(附件5),经系(部)审查合格后才能面向学生开设。

22.实验教师课前必须认真写出实验教案,实验目的与要求、实验原理及方法、实验重点与难点、仪器设备出现的异常及处理方法等均应进入教案,并与实验技术人员一起预做实验,写出标准实验报告。

23.实验教师应提前一周将实验项目通知学生,并布置预习任务。学生在做实验前,教师要检查预习情况,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实验。

24.实验教师必须在学生第一次上实验课前,宣讲《长沙学院学生实验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

25.实验教师在实验操作前必须向学生简要介绍本次实验的原理、方法、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实验过程中,实验教师要注重教学方法,指导学生进行正确操作,注意培养学生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及时纠正不规范操作,审查实验结果,必要时可要求学生重做。实验结束后,要求学生按规定清理场地,整理仪器设备及用具,填写好《长沙学院仪器设备使用登记本》,实验教师要认真填写《长沙学院实验教学登记本》。

26.学生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实验报告。实验报告要做到内容完整,计算分析严密,测试结果及数据处理正确,书写整洁。实验教师对学生的实验报告要全部认真批改、评分,不合格者,要重写实验报告。各系(部)要统一和规范学生实验报告的格式与要求。

八、实验成绩考核

27.学生必须参加实验课程或课程实验的考核,实验考核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实验成绩进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28.实验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实验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29.实验成绩按以下办法考核:

1)实验课程的成绩单独计分,评定一般按形成性考核成绩占70%,总结性(鉴定性)考核成绩占30%比例计分。形成性考核成绩根据每个实验项目的预习、实验操作和实验报告按比例综合评分,总结性(鉴定性)考核可分笔试和操作考试两种,可任选单项或两项并用方式。实验形成性考核成绩不及格,则该门实验课程成绩视为不及格。形成性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应重修。实验形成性考核成绩及格,但实验总结性(鉴定性)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准予补考,补考原则上与低一年级学生的考试同时进行。

2)课程实验的成绩不单独计分,一般形成性考核成绩做为课程实验成绩,课程实验成绩占该课程总成绩的比例不应低于20%。课程实验成绩不及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30.实验课缺课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学生,不得参加实验成绩考核,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重修机会。

九、实验教学研究

31.系(部)及实验室要重视和经常性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对实验教学体系与内容、实验教学模式、实验教学方法与手段、实验教学管理及运行机制、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研制与开发等进行研究与探索。

32.系(部)要创造条件,减少验证性实验项目,增加综合性、设计性、研究与创新性实验项目,增开自选实验项目。要推广使用计算机辅助教学实验软件和多媒体课件教学,推进虚拟、仿真实验与实际实验相结合。

33.各实验室在保证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挖掘潜力,创造条件,建立开放工作制度。开放的形式、内容和对象等可根据各实验室的特点和条件自行确定。

十、实验教学检查与评估

34.为了保证实验教学的质量,提高实验教学的水平,学校将对各系(部)的实验教学秩序和实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与评估。

35.系(部)应加强对实验教学质量的监控,从实验教学的各个环节入手,认真进行实验教学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以保证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每学期至少应对开出的所有实验课进行一次检查性听课,并认真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十一、实验教学档案管理

36.实验教学档案是实验教学过程的记录和总结,是考核和评价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依据之一。各系(部)必须严格管理实验教学的文档、资料,所有文档、资料均要求定期归纳存档,每一届学生的实验教学资料至少应保存五年以上,需要永久保存的应立卷存档。系(部)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和上报工作。

37.学生实验产生的文档:

1)实验预习报告(每个实验项目10/班)

2)实验原始数据记录卡

3)实验报告(每个实验项目10/班)

4)实验考试试卷

38.实验教学过程产生的文档:

1)系(部)和实验室制定的实验教学的管理制度、规定、规范等文件

2)实验教学大纲

3)实验项目卡、实验项目表

4)实验教学安排表

5)实验课表

6)学生实验分组名单

7)实验教案

8)实验试讲试做记录

9)学生实验原始成绩评分记录

10)学生实验成绩登记表

11)实验教学登记簿

12)实验考试试卷及答案

13)实验教材或指导书

14)实验教研教改活动记录

15)新开实验项目试做记录

16)实验人时数统计表

17)仪器设备使用登记本

十二、附 则

39.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长沙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试行)》(长大教〔200727号)同时废止。

40.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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