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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学院专业综合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5日 17:42 责任编辑:admin 点击:

       

长大发〔201339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教育部高教司《关于启动实施“本科教学工程”“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11226号)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启动实施湖南省普通高校“十二五”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的通知》(湘教通〔201211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学校专业改革与发展,深入实施专业综合改革项目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目的

实施专业综合改革项目,旨在充分发挥学校各系(部)及专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结合办学定位、学科特色和服务面向等,明确专业培养目标和建设重点,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按照准确定位、注重内涵、突出优势、强化特色的原则,通过自主设计建设方案,推进培养模式、教学团队、课程教材、教学方式、教学管理等专业发展重要环节的综合改革,促进人才培养水平的整体提升,形成一批教育观念先进、改革成效显著、特色更加鲜明的专业点,能对学校其他专业的改革建设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二、建设范围

专业综合改革项目实施的专业领域主要包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紧缺人才专业;卓越工程师培养相关专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学校的优势特色专业。

三、建设内容

(一)教学团队建设。围绕专业核心课程群,以优秀教师为带头人,建设热爱本科教学、改革意识强、结构合理、教学质量高的优秀教学团队。教学团队要有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明确的教学改革目标,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健全的团队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特别要有健全的中青年教师培训机制。

(二)课程与教学资源建设。要瞄准专业发展前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借鉴国内外课程改革成果,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更新完善教学内容,优化课程设置,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专业核心课程群。要加强协同开发,促进开放共享,形成与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和人才培养模式相适应的优质教学资源。

(三)教学方式方法改革。深化教学研究、更新教学观念,注重因材施教、改进教学方式,依托信息技术、完善教学手段,产生一批具有鲜明专业特色的教学改革成果。积极探索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激励学生自主学习。促进科研与教学互动,及时把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支持本科生参与科研活动,早进课题、早进实验室、早进团队。

(四)强化实践教学环节。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增加实践教学比重。改革实践教学内容,改善实践教学条件,创新实践教学模式,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倡导自选性、协作性实验。配齐配强实验室人员,鼓励高水平教师承担实践教学。加强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和实践教学共享平台建设。

(五)教学管理改革。更新教学管理理念,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形成有利于支撑综合改革试点专业建设,有利于教学团队静心教书、潜心育人,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相辅相成的管理制度和评价办法。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鼓励在专业建设的重要领域进行探索实验。

四、建设管理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专业必须是经教育部批准备案的、本校已开设并招生的本科专业,至少有一届毕业生。

2.申报专业应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方向,满足专业综合改革项目建设范围的要求,有一定的建设基础并在专业建设与改革方面有前期成效。

3.具有较为雄厚的师资力量、较为完备的教学条件,在同类专业领域具有鲜明的特色和明显的优势,毕业生社会声誉好。

4.改革思路清晰,目标明确,方案科学可行,管理有保障,成效可测量,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有调动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的政策和措施。

5.专业建设能密切联系经济社会发展,在与相关部门、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的合作育人方面有健全的体制机制。

6.专业综合改革项目负责人应为具有教授职称的本校教师。

(二)遴选程序

1.申报

1)自评。各系(部)应本着实事求是,严格公平的原则认真做好自评工作,在自评的基础上择优向学校申报。

2)准备申报材料。包括《长沙学院专业综合改革项目申报书》,相关背景材料(专业教学团队、专业建设规划、专业建设方案、人才培养方案、有关证明材料等)。所报材料要做到内容精练、真实准确,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参评资格,并通报批评。

3)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书、相关背景材料报教务处,申报书的电子版在本系(部)网页公布。

2.专家评选

教务处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选,必要时,通知有关项目负责人到场进行答辩。

3.审批与公示

评选结果经学校党委会审批后在校园网上公示一周。

4.公布

公示期满无争议或争议已得到学校处理,由学校正式发文公布专业综合改革项目及项目负责人名单。

(三)建设措施

1.学校每4年立项建设一批校级专业综合改革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4年。凡遴选入围的专业,可以使用长沙学院专业综合改革项目的名称,面向社会,大力宣传。

2.系(部)是专业综合改革项目的责任单位,各系(部)要加强对专业综合改革项目建设的领导和监督,每年至少集中组织一次检查。要加大经费、管理、硬件等方面的支持力度,通过大力扶持和政策导向,充分调动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研究人员投身专业建设与综合改革的积极性,为专业综合改革项目的建设营造良好的环境。

3.专业综合改革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主持拟定专业建设目标、制订专业建设规划,落实专业建设方案和人才培养方案。对照专业综合改革项目的目标、要求和验收标准,加强师资、课程、教材、实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深化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落实责任,强化管理,保证达到专业综合改革项目的预期目标。

4.对国家和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并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5.学校将对专业综合改革项目予以经费资助或配套资助。对国家和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按资助经费的1:1予以配套资助;对校级专业综合改革项目,每年资助5万元,共计20万元。项目经费的使用按照《长沙学院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评估验收

1.对专业综合改革项目,学校在立项建设的第三年组织中期检查。对于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将予以警告,经整改一年后仍与验收标准有明显差距的,取消专业综合改革项目资格,停止后续经费资助,并视情况适当追回已资助经费。

2.专业综合改革项目在建设期满完成建设目标和任务后,由所在系(部)全面总结专业建设与综合改革情况,提交自评报告。

3.学校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验收的专业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

4.对于建设成效特别显著的专业综合改革项目,学校将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或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建设成效不明显、工作不力、达不到验收标准的,撤消其专业综合改革项目称号,视情况适当追回已资助经费。且该专业不得参加新一批专业综合改革项目的申报。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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